MII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金融机构在船舶融资领域的风险保障手段

日期:2014-10-15          来源:航运风险事业部

  运业和金融业密切的合作关系。几乎没有航运企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造船或购买船舶,各种融资方式是必须的。其中船舶抵押担保是目前船东最重要的融资手段。随着船舶技术的发展,船舶现代化、大型化程度提高,船价不断攀升,对融资资金需求量加大。同时,船东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也与日俱增,为了规避风险,单船公司已经成为国际航运业规避风险的常规手段。航运业本身的高风险性、航运市场大波动性造成的运价、船价波动导致接受抵押的金融机构承担的金融风险日趋受到重视。因此,维护我国金融市场对航运业的信心,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船舶抵押风险保障体系是航运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先提条件。如何让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获得充分和全面的保护以促使融资渠道畅通?可以通过完善保险保障体系的形式。船舶抵押风险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研究,本文仅从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这个角度,浅谈金融机构在船舶融资领域的风险保障手段。

一、 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历史

  船舶抵押权作为担保权利,是金融机构向船东提供融资的保证,这种担保其实建立在抵押船舶能够在担保期间保持一定状态和一定价值的基础上。船舶营运中的受损和责任风险可以通过船壳险和保赔险的船舶保险形式进行风险的合理转让。现在各国已经有完善的船舶保险方式和规范条款。但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抵押权风险规避,仅通过在船舶保险合同中谨慎明确条款内容,如明确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况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却忽略了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抵押权全部或者部分的丧失。例如,因为船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恶意行为和违反保证条款时船舶险保险人依保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都可以导致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受损。人们逐渐意识到了通过传统的船舶保险以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这种方式的不足。
  随着航运业发展对金融机构的依赖度越来越高,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人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保险市场发展出一种专门针对在融资关系中的金融机构利益的保险: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Hulls,简称MII),是一种独立的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设计的 ,以船舶抵押权人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一定的承保风险致使船舶抵押权人因优先受偿权受阻而产生损害时,由保险人向船舶抵押权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MII的保险标的为船舶抵押权,其保险价值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券数额,其保险损害表现为因发生抵押权落空的风险,致使船舶抵押权人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无法于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MII虽然出现时间不长, 但发展的比较完善,在国际船舶保险市场非常普遍,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条款产生于瑞典, 称为“Mortgagee's Interest Clause”,与标准劳氏SG保单一并使用,但很不完善,易引起争议; 后来不少国家如英国、德国、美国和荷兰的保险市场均有了此方面的标准条款。作为世界保险业中心的伦敦市场,于1986年起开始采用专门适用于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条款,即“联合船舶委员会”拟订的学会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条款(Institute Mortgagees Interest Clauses-Hulls,以下简称IMI Clauses),并于1997年作了修订。它是保障船舶抵押融资中抵押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重有效手段。

二、抵押权人保险的内容

  引用IMI Clauses部分承保条款:“本保险承保本因由船东保险和保赔协会承担的损失,但由于下列原因,承保人拒绝赔付:
  ■ 误告或不告知重大事实
  ■ 违反暗示保证(例如适航性)
  ■ 违反1906年海事保险法第39(5)条
  ■ 违反船东保险或保赔保险的贸易保证
  ■ 不服从保单或保赔协会要求的各类调查
  ■ 不遵守船东保险或保赔保险中对维持抵押船舶船籍社的要求
  ■ 违反船东保单中对船舶所有权,船旗,船舶管理等规定
  ■ 索赔中欺诈或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 故意破坏被抵押船舶
  ■ 没有按规定谨慎管理使用船舶导致损失
  ■ 得知出险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承保人
  ■ 对船东保单中不列明承保也不列名除外责任的风险造成全损,但船东保险拒赔”
  最初MII支付条件是最终法律判决H&M或P&I保险人无责。针对海事赔偿案件的周期过长,Scandinavian市场随后将条款修改为船东保单的承保人拒绝赔付360天之后MII支付银行未收回的贷款额。这样可以有效抵抗抵押权人因抵押权争议带来的时间损失。
  简单理解,MII以存在第一层保险即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为前提,承保船舶保险人或保赔保险人拒赔而使抵押权落空的风险。同时,引起船舶保险或保赔保险索赔的风险必须是上诉保险承保的风险,如果造成船舶灭失或损毁以及船东责任的风险不属于上诉风险的承包范围而据赔的,MII同样不负责赔偿。因此,国际上通行的MII对船东要求较高,规定船东已投保船壳保险、保赔保险和战争险。需要注意的是,MII不是万灵丹,它是对船舶保险的有效补充。但是,MII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作用是显著的,极大的弥补了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上的固有缺陷,已经成为国际船舶融资市场的指定保险项目。


三、 船舶抵押人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虽然在国际保险市场MII已经发展了几十年,成为抵押权人的有效保障。但是中国的保险体系未推广此类保险。这当中自然有抵押人资质要求的问题,也有保险行业的研究局限、更有金融机构不重视的原因。相信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平台,加强三方对保障需求的交流;通过有关部门的合理监管;通过引入专业的研究机构,可以开发出适合中国国情、满足中国船舶融资市场要求的MII条款。
  我国应加强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保障。通过完善和推广船舶抵押权人保险,建立起完善的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保障体系。这既是发展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保护国内银行业和鼓励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船舶融资市场,也有利于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同国际保险体系全面接轨。这对中国航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航运界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和金融机构保险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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